对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 广发期货遭监管责令改

期货资讯 2021-10-28 11:25

【导读】近日,广东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广发期货因对子公司管控不力被责令改正。 决定书显示,经查,广发期货子公司2019年以来发生多次操作风险事项,并造成经济损失。上述情况反映广发期货对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,未能持续完善相关风控体系,违反了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55号)第五十一条的规定。 因此根据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一…

近日,广东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广发期货因对子公司管控不力被责令改正。

决定书显示,经查,广发期货子公司2019年以来发生多次操作风险事项,并造成经济损失。上述情况反映广发期货对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,未能持续完善相关风控体系,违反了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55号)第五十一条的规定。

因此根据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,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发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并要求其公司应高度重视,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切实加强子公司管控。

以下为全文:
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

〔2021〕105号

关于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
广发期货有限公司:

经查,你公司子公司2019年以来发生多次操作风险事项,并造成经济损失。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对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,未能持续完善相关风控体系,违反了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55号)第五十一条的规定。

根据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应高度重视,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切实加强子公司管控。

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,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广东证监局

2021年10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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